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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2/21 21:51:39  来源:http://mp.weixin.qq.com/s/7eyGDIHbHEVbMTNUu9NG5A  预览:1302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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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涉税业务补开增值税发票时限将满

段文涛/

今天是20171221日,距离今年的最后一天1231日,还有十天。

年终将至,你也许有很多事情要做,但是,有一件事,你还真别忘记了,那就全面推开营改增时跨期发票的开具与取得。

20165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之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纳税人发放发票。由于种种原因,有部分原营业税纳税人已经申报缴纳了营业税,但是直至营改增税制转换之前日(2016430日)尚未开具营业税发票。有鉴于此,当时曾经规定,如果原营业税纳税人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20161231日前(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使纳税人能顺利开具包含此类情形在内的特殊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在细化和完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相关内容时,特地增加了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其中编码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就是专门适用于原营业税纳税人补开前述跨期发票时使用。在选择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具发票时,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种种原因,时至20161231日,仍有部分涉及此项业务的纳税人不知晓或虽知晓却未开具(未及时索取)相关发票。因而,到了2017年后,很多人为此追悔莫及。

为回应这部分纳税人的诉求,国家税务总局201742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对此事项予以了延续,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纳税人补开增值税发票的时间延长至20171231日。纳税人20165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12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补开发票的主要情形有:

(一)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

(二)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

(三)已补缴营业税税款,未开具发票的。

据笔者所知,虽然在今年延续了补开此项不征税发票的时限,但仍有一些原营业税纳税人因种种原因,至今尚未按规定开具相关增值税普通发票。

尽管原因多样,有些的确是很特殊的情形,但是,时间不会因此而特殊停滞,在此,笔者再次提示,距此类“发生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开具不征收增值税的发票”的截止日期就真的只有十天了!

原营业税纳税人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但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应尽快在这十天,也就是20171231日前按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过了这个时点,如果没有新的政策,再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就真的得再缴一次增值税了。有人可能会想,那我可以找地税局退税,这个还真不行,如果你是因为在营改增之前已经发生了营业税的纳税义务而依法缴纳的营业税,由于自身的原因,没有开具营业税发票,现在又错过了不征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那么,原依法应缴且已缴的营业税还真的没有退还的法律依据。

至于相关政策中“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所称的“另有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331日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20164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此事项暂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

 

最后,笔者还要提醒一下包含原增值税纳税人在内的所有纳税人,即使你单位没有需要对外开具此类跨期发票的情形,但是,建议你也好好清理一下,看看是否有在营改增全面推开之日(201651日)以前,接受、购买了原营业税应税项目,支付了款项,至今尚未取得相关发票的情况。如果有,你也得赶紧向收款(销售)方索取发票,催促对方在这最后十天内开具给你。否则,等你明年再想起此事,去找对方要发票的时候,对方错过了补开不征税发票的时点,又不愿再缴一道增值税,也就没有增值税发票给你了,到时候双方再来争执甚至诉讼,要徒添诸多无谓的烦恼,甚至还解决不了问题。

 

有人也许会想,2018年可能还会再次发文延续此项补开发票的时限。在此只能说,至于明年是否还会继续延长补开此类跨期发票的时限,很难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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