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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专题
发布日期:2021/7/2 11:49:09  来源:  预览:288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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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超500万如何缴纳增值税?

有这么一家甲企业一直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发生任何销售业务。201810月销售无形资产专利技术1000万元。问如何缴纳增值税?是按照简易计税3%缴纳还是按照6%缴纳?

以上业务实质上是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如何应用的问题。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51日以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再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的表述:“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根据第二条的可以得出的结论就是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也就是衡量连续12个月超不超500万,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是不计算在500万以内的。

《办法》中明确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范围是:“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其中,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政策依据有两个,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二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通过以上政策规定,就可以得出结论甲企业属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情形,另在考虑是否超500万标准时,偶然销售的1000万无形资产也不应该考虑在内,也就是说该企业就不属于超标纳税人,应该由纳税人自行选择是否认定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即这1000万的销售额应由纳税人选择是否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或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3%缴纳增值税。

我们都清楚,目前增值税有两种计税方法,即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兼营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项目按照简易征收率计税,其余的一律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只有一种计税方法即简易征收率计税。

那么再考虑一个问题?如果是一个正常经营的物资供应站小规模纳税人,在某一个所属期申报了销售额,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超过了500万,那么如何计税?比如该企业前11个月销售额100万,第12个月当月销售800万,合计连续12个月销售已经达到900万销售额,那第12个月份如何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是这么表述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的,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通过以上两个文件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纳税人超标准当期应在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自行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自行办理的,由税务机关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办理,限期仍未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限期期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很简单了,纳税人第12个月的销售额800万应该依然按照3%缴纳增值税。

依法纳税、依法行政。依政策执行方能维护好国家及纳税人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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