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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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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重大变化


 

/段文涛

 

某工业企业,从业人数90人,资产总额2800万元,2016年度与2017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均是50万元,该企业2017年与2016年相比,可以少缴多少企业所得税呢?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发出《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743)明确:

201711日至201912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 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 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3.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举例:某工业企业,从业人数90人,资产总额2800万元,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也是50万元。

该企业2016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50万×25%=12.5

该企业2017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50万×50%×20%=5

比较:该企业2017年与2016年的应税所得都是50万元,但是2017年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7.512.5-5)万元,减税幅度达到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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