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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契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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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现将我区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决定如下:

一、我区契税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办法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我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在我区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在区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免征契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

国家对上述情形减征、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宁政发〔1997〕1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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