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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6-30
【字体: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安排,结合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公告如下:

一、实行范围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6项税务证明事项(见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承诺方式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纳税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

纳税人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在事中核查时发现核查情况与纳税人承诺不一致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后再予办理。对在事中事后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进行处理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虚假承诺行为认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其他纳税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之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工作要求

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场所和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及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附件2),方便纳税人查阅、索取或下载。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推行和落实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督促检查,对纳税人反映的制度执行不到位等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六、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2.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6月30日





附件1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1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 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1.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2. 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2



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1.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2. 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4


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企业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5

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



企业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6

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


附件2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一)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以及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证明家庭成员情况并根据纳税人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证明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符合京受减征塑税政策的条件。

(二)承诺方式: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时,应申请或授权相关部门查询家庭成员信息和家庭住房情况,具备查询条件的,税务机关取得相关部门传递的信息: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纳税人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不再要求提供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根据具体情形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2涉嫌偷逃税款笔违法行为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杏处。

3对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的同时,在外理处罚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中记载虚假承诺事实,以上述文书为依据,认定虚假承诺行为:

4.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人承诺

本人-----------(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就办理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口对家庭成员情况进行承诺填写该项)本人家庭成员信息如下:

配偶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

未成年子女1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

未成年子女2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

上述信息真实、准确。

(二)(口对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承诺填写该项)本人现购买位---------------房产作为家庭住房, 符合如下条件(请选择):

口个人购买家庭(成员范围句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

口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而积为90平方米以上: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

口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改造安置住房;

口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

上述信息真实、准确。

(三)已知晓本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上述承诺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纳税人: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活用干对申报享受免征望税政策需提供的“办学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一)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纳税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由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日证,证明纳税人具有社会力量办学资质。

(二)承诺方式:纳税人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承诺将在一定期限内(不超过6个月)取得办学许可证,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承诺办理该业务,并要求纳税人在承诺的期限内补充提供办学许可证。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根据具体情形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迫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2.涉嫌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3对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的同时,在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中记载虚假承诺事实,以上述文书为依据,认定虚假承诺行为;

4.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人承诺

本单位(个人)就办理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单位(个人) ------------(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将于 年  月 日(承 诺之日起6个月内)前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并提交税务机关。

(二)口知晓本告知承送书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三)原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上述承诺是本单位(个人)真实意思表示。

纳 税 人:

(盖章)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适用于对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雪提供的“分支机构审计报告”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一)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纳税人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办理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报告载明的有关情况,证明纳税人已准确申报境外税收抵免金额。

(一)承送方式。纳税人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不再要求提世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根据具体情形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2涉嫌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3对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的同时,在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中记载虚假承诺事实,以上述文书为依据,认定虚假承诺行为;

4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承诺

本单位就办理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报境外税收抵免金额-------------元(人民币),该金额真实、准确。有关审计报告自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

(二)已知晓本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上述承诺是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


纳  税  人:

(盖章)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适用干对电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需提供的“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一)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证明或披露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审计报告,根据上述材料载明的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证明纳税人已准确申报境外税收抵免金额。

(二)承诺方式:纳税人答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不再要求提供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证明或披露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审计报告。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根据具体情形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2.涉嫌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3对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的同时,在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中记载虚假承诺事实,以上述文书为依据,认定虚假承诺行为;

4.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人承诺

本单位就办理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报境外税收抵免金额-----------元(人民币),该金额真实、准确。有关证明或审计报告自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

(二)已知晓本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四)上述承诺是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


纳  税 人:

(盖章)

月 日 年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适用于对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需提供的“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一)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话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咨料,证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中涉及的股权变更事项,以及该变更事项已由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核准。

(二)承诺方式:纳税人答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不再要求提供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根据具体情形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迫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2.涉嫌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3.对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的同时,在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中记载虚假承诺事实,以上述文书为依据,认定虚假承诺行为;

4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人承诺

本单位就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于 —年_月__日完成股权变更,股权转让标的----------,金额-----------,受让方为-------------。该变更事项已由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核准。以上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知晓本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三)原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上述承诺是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

纳 税 人:

(盖章)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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