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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


银发〔2000〕2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0-01-17
【字体:

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实施后,从2022年7月1日起文中关于印花税的优惠政策失效。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为了做好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清理整顿工作,增强农村信用社抗风险能力,减少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负担,经国务院同意,农村信用社在办理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手续时,减免有关税费。具体通知如下:

对于农村信用社在清理整顿过程中,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所办理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免收土地登记费和交易费;免收房产登记费和丈量费等其他费用;降低中介机构收取的评估费等中介服务费标准;免缴地方政府规定的交通工具过户费。

允许收取房地产证书工本费;中介机构评估只收取成本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到本通知后,要尽快通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0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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