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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民政部
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的通知


〔1984〕国发16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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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现发给你们试行。

为了适应城乡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当放宽建镇标准,实行镇管村体制,对于加速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别,进行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现在对已具备建镇条件的地方,地方政府要积极做好建镇工作,成熟一个,建一个,不要一哄而起。要按照建镇标准,搞好规划,合理布局,使小城镇建设真正起到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和经济发展的作用。

附件: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

 

附件:

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

 

国务院:

随着农村商品经济和乡镇工业的蓬勃发展,小城镇的作用日益显示出来。加速小城镇建设,充分发挥其联结城乡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城乡经济的交流和发展,已成为当前基层政权建设上的一项重要任务。

我国小城镇(指建制镇)的建设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建国初期,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小城镇有了较快的发展。以后由于“左”的影响,小城镇发展缓慢。在十年动乱期间,小城镇又遭到了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经济的繁荣,促进了小城镇的恢复和发展,现在全国已有建制镇5698个。特别是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下达后,各地对建镇工作更加重视,仅半年多时间,全国就新建了2000多个镇。预计到今年年底还将有一个较大的发展。

为了研究小城镇的政权建设问题,我们于今年8月召集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同志进行了座谈,还派人到部分省市进行了典型调查。当前建镇工作中的主要问题是,建镇标准不统一,有的地方把镇、村分割开来,很不利于小城镇的发展。在发展方向上,小城镇应成为农村发展工副业、学习科学文化和开展文化娱乐活动的基地,逐步发展成为农村区域性的经济文化中心。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建议,对1955年和1963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设镇的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凡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均应设置镇的建制。

二、总人口在20000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2000的,可以建镇;总人口在20000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10%以上的,也可以建镇。

三、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山区和小型工矿区、小港口、风景旅游、边境口岸等地,非农业人口虽不足2000,如确有必要,也可设置镇的建制。

四、凡具备建镇条件的乡,撤乡建镇后,实行镇管村的体制;暂时不具备设镇条件的集镇,应在乡人民政府中配备专人加以管理。

各地在建镇工作中,应深入进行调查研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搞好规划,合理布局从真把这项工作做好。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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