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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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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印花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不经常书立应税合同的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因经常书立产权转移书据而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的,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

三、应税营业账簿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四、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扣缴期限与扣缴义务人的印花税纳税期限保持一致;在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的,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

五、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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