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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
关于《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的问题解答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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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联合发布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要有哪些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在山东全省范围内施行统一的《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相较《青岛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发布),本次发布《裁量基准》主要有以下变化:

1.修订部分违法事项及处罚基准。一是对符合“首违不罚”条件的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于属于税务总局“首违不罚”清单内的违法事项,首次违反、危害后果轻微、在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二是对部分违法事项处罚基准做了调整。对部分不属于“首违不罚”的违法事项,后果轻微的,降低了处罚基准;对于部分多次违法、较严重以及严重的违法行为,提高了处罚基准。三是补充了部分税收违法行为处罚事项,进一步充实、完善了《裁量基准》。

《裁量基准》的调整实现了我市与全省处罚基准的一致,既倡导“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体现执法有温度,又体现出执法刚性。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原则,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秩序。

2.细化违法情节及处罚标准。增加了部分违法事项的裁量阶次划分,对部分处罚标准在原幅度范围内做进一步细化规定,压缩了执法人员自由裁量空间,进一步防范执法风险。

二、对于D级纳税人的处罚有哪些新的规定

《裁量基准》规定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第三十二条“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裁量基准》明确: D级纳税人适用对应裁量基准时,按金额幅度处罚的,最低标准上浮10%;按比例幅度处罚的,最低标准增加10%。

三、《裁量基准》实施后如何进行衔接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巳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新基准实施后,对于2022年10月1日前已发生未处理的违法行为,按“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进行适用,即对照新旧规定择轻处罚;对于2022年10月1日后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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