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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销毁小面额印花税票通知


(96) 粤地税计函第0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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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2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票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547号)称:“在满足本地印花税票三年使用量的前提下,对于现存的小面额印花税票,各地可以适量销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明确:对一角、二角的印花税票,全部作销毁处理。对五角的印花税票,根据各地需要作部分保留,适量销毁。销毁的印花税票要严格执行票证销毁规定,以县(市)级为单位进行清点登记,报局长审核后,上缴市级局集中销毁。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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