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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部分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6〕25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6-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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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2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广州、深圳、韶关、东莞、佛山、湛江、茂名、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在“七五”和“八五"期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部分印花税的期限已满,按税法规定应恢复征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我省境内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以下简称“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均应从1996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

二、对“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自用的下列土地和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1.区间线路用地(不包括在线路用地上的房产及其用地);

2.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医院的用地、用房;

3.铁路公、检、法机关办公用的土地和房产。

上述免税土地和房产用于经营、出租的,由“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使用者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三、对“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拥有并使用的下列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1.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医院自用的车船;

2.铁路公、检、法机关自用的车船;

3.只在本单位范围内使用,不行驶于公共道路、河流,公安或航政管理部门不核发行驶证照的车船。

上述车船用于营业运输、出租、承包给单位、个人和借给生产、经营、营业运输单位使用的,应按规定征税。

四、对“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的印花税,除按规定实行汇总缴纳的货运凭证外,其他应税凭证应由凭证书立(领受)人缴纳。营业帐薄,由各站、段或者独立算单位负责缴纳印花税,上级部门在计算缴纳资金帐薄的印花税时,可以扣除已缴税资金数额。

五、“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税法的规定,将使用的土地、房产的座落地址、土地面积、房产原值或租金、用途,和车船种类、数量、载量(客)量、用途等资料如实报送给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向其申报纳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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