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税务114! 当前在线人数: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广东

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各类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粤税函〔1991〕37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1-12-11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2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广东省社会劳动保险公司:

你司粤劳险司〔1991〕145号文悉。考虑到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是筹集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基金)的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对上述单位各类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对其设立记载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基金)的帐簿及其他内部核算的帐簿,暂免缴纳印花税。

二、对其所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合同、书据证照等应税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广东省税务局

1991年12月11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同泉路17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