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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汇总缴纳印花税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粤税办发〔1990〕13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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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2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接国家税务局一九九0年四月二十五日国税函发〔1990〕433号《关于汇总缴纳印花税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称:“据反映,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执行以来,简化了贴花手续,但一些汇总缴纳单位对征税凭证与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税凭证划分不清,给税额的计算和征收管理都带来一些困难。为此,经研究决定,实行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的单位,对征税凭证和免税凭证汇总时,凡分别汇总的按本期征税凭证的汇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凡确属不能分别汇总的,应按本期全部凭证的实际汇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请照执行。

 

广东省税务局

199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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