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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表彰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税总发〔2013〕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3-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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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党的十七大以来,全国税务系统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深入推进创先争优长效机制建设,持续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税务系统文明形象和税务干部文明素质不断提高,涌现出一批成绩突出、事迹感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在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开展的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中,有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等199个单位被评为“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卢慕军等199名同志被评为“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为充分展示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创建成果,营造学习先进、崇尚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对上述199个单位和199名个人在全国税务系统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促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伟大实践中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为榜样,增强献身税收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学习先进同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更加深入、扎实地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全国税务系统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奋力开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新局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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