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税务114! 当前在线人数: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行业政策制造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生物质燃料加工生物质液体燃料生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1〕4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6-15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方便税收征管,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所称“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的范围明确如下:

一、餐饮、食品加工单位及家庭产生的不允许食用的动植物油脂。主要包括泔水油、煎炸废弃油、地沟油和抽油烟机凝析油等。

二、利用动物屠宰分割和皮革加工修削的废弃物处理提炼的油脂,以及肉类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非食用油脂。

三、食用油脂精炼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脂肪酸、甘油脂及含少量杂质的混合物。主要包括酸化油、脂肪酸、棕榈酸化油、棕榈油脂肪酸、白土油及脱臭馏出物等。

四、油料加工或油脂储存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用标准的油脂。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同泉路17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