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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改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程部分条款的通知


国税发〔2010〕4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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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金税三期工程建设实际需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43号)中有关条款修改如下:

《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和《金税三期工程项目采购管理规程(试行)》第三条修改为:“按照金税三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金税三期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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