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税务114! 当前在线人数: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税种查询进出口、跨境业务税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轻纺 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9〕4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3-27
【字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具体明确如下:

一、CRT彩电、部分电视机零件、光缆、不间断供电电源(UPS)、有衬背的精炼铜制印刷电路用覆铜板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二、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

三、将六氟铝酸钠等化工制品、香水等香化洗涤、聚氯乙烯等塑料、部分橡胶及其制品、毛皮衣服等皮革制品、信封等纸制品、日用陶瓷、显像管玻壳等玻璃制品、精密焊钢管等钢材、单晶硅片、直径大于等于30cm的单晶硅棒、铝型材等有色金属材、部分凿岩工具、金属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四、将甲醇、部分塑料及其制品、木制相框等木制品、车辆后视镜等玻璃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五、将碳酸钠等化工制品、建筑陶瓷、卫生陶瓷、锁具等小五金、铜板带材、部分搪瓷制品、部分钢铁制品、仿真首饰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六、将商品次氯酸钙及其他钙的次氯酸盐、硫酸锌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941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同泉路17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