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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中国农业银行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9〕61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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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219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2008年10月21日,国务院批准原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改制过程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承受原中国农业银行土地、房屋权属。为明确有关契税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原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08年10月21日。

二、原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契税问题,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因此,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中国农业银行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国家作价出资方式承受原中国农业银行划拨用地,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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