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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98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8-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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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及时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现就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

二、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25%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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