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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改制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96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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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219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天津、浙江、重庆、贵州省(市)财政厅,北京、内蒙古、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集团)将其下属的全资子公司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国航有限)重组改制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航股份)。在此次重组改制过程中,国土资源部授权中航集团经营管理原国航有限使用的70宗国有划拨土地,中航集团将授权经营的土地以及其他资产作价出资发起设立国航股份,并于2004年12月在海外上市。国航股份上市后,中航集团持股比例超过51%。根据现行契税政策,现就上述重组过程所涉及的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中航集团经授权而经营管理原国航有限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二、对国航股份承受中航集团以作价出资方式投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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