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税务114! 当前在线人数: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税种查询房产税房产税税收优惠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36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4-02-27
【字体:

注释:第三条于200611日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90号)。

注释:第一条停止执行。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 149 号),经研究,现就有关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范围包括:铁路局、铁路分局(包括客货站、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车辆、供电、列车、客运段)、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

二、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

三、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和铁道部第一、二、三、四设计院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截止到2005 年12 月31 日,自2006 年1 月1 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二月十七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同泉路17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