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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库税收征管税务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节选)


国办发〔2004〕62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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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对财政有影响的临时特案减免税审批、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取消。参见:《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注释:条款失效。中储粮公司和中谷粮油集团决算审批、中央国家机关自行采购属于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审批、农村小型水利公益设施建设项目方案审批、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企业名单与限额审批、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核准、企业跨地域改组、分立、合并中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确认、外商投资企业分阶段投资或追加投资享受税收优惠审批、中西部地区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延长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审核、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可行性研究费用列入开办费核准,以上审批取消,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给予免税待遇审批及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所得利息符合优惠利率标准免征所得税审批下放。参见:《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先后分三批取消和调整1795项行政审批项目。同时,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继续实施外,依法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500项。在此基础上,对其他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审核和充分论证,根据现阶段政府全面履行职能和有效实施管理的需要,经国务院同意,对其中的211项暂予保留。这些项目,主要是政府的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今后还将逐步取消或做必要的调整。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正确有效地履行管理职责,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为建立和完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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