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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91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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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22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科学院进行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并设立了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院资产经营公司),代表中国科学院统一负责对院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有关经营性国有资产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承担相应的保值增值责任。经财政部和国家国资委批准,自2002年开始,中国科学院已分三批将其对20家企业的投资及相应权益对应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给中科院资产经营公司(20家企业名单附后),由此增加中科院资产经营公司的实收资本。请你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中科院资产经营公司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资金账簿印花税征免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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