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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分行业管理”决定的通知


财办〔2002〕3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2-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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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日前,国务院批准了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报送〈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归类合并统一管理”决定的意见〉的请示》(国清〔2002〕3号)。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这一决定精神,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协商一致,现将两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分行业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注册税务师行业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归类合并,统一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行业管理,业务兼容”的原则,本着“承认现状,平稳过渡”的精神进行,以确保两行业的稳定和专业服务的正常开展。

二、中国税务咨询协会(适时更名为“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的社团会员。

三、中税协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自律性管理组织,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实施具体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是其行政主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对税务代理行业进行监督、指导。

四、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推荐中税协的会长、秘书长任中注协副会长、副秘书长。

中税协的日常重大工作和年度总结向中注协报告。

五、中税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职能,设置相应的办事机构,由现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中税协的工作人员组成。

六、各地两行业协会实行统一领导工作,原则上按上述精神进行,并应于2002年底完成。

计划单列市仅有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可单独存在。

七、两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后,应稳妥推进执业机构的业务融通,促进两行业的协调发展和规范管理。

注册税务师行业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分行业管理”,是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重要规范措施。各地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对此项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地方两行业协会的“统一领导,分行业管理”工作。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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