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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3〕2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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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新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根据财政部办公会议决定精神,现就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如何转换衔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体企业(不包括乡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务的管理工作仍由税务部门负责。

二、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在实行新财务会计制度时,应对现有资产存量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并将清查结果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

三、城镇集体企业的资本金可划分为:城镇集体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有国家投资的企业可增设国家资本金。
  城镇集体资本金,主要是指由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投入形成的资本金,以及企业在实行新制度以前国家减免税款形成的资本金。
  私营企业的资本金,根据不同来源可划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

四、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现有各项经营资金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企业经营基金中的公积金、联社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和减免税基金作为城镇集体资本金。其中,结转的联社基金、公积金和减免税基金应在原有帐簿记录中单独反映。
  私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生产发展基金,作为盈余公积金。固定基金和更新改造基金,按其来源分别转作相应的资本金。

五、企业现有其他各项资金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企业的工资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转作流动负债管理。

(二)对于职工福利基金(原公益金)发生赤字的城镇集体企业,允许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抵补:职工奖励基金、分红基金、大修理基金(修理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建设基金)。

按照以上顺序抵补职工福利基金(原公益金)赤字后的各项基金结余,应用于冲抵企业在实行新制度以前已完工的长期负债项目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如仍有结余,应分别作如下处理:职工奖励基金、分红基金结余,转作流动负债管理;大修理基金(修理基金)结余转作预提费用,用于支付企业新发生的修理费用;生产发展基金(建设基金)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管理。

对私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基金(原公益金)赤字,允许用生产发展基金抵补。抵补后的结余,应冲抵在实行新制度以前已完工长期负债项目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如仍有结余,可转作盈余公积金。

(三)对于企业大修理基金(修理基金)赤字,可转作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四)对于供销社企业提取的市场调节基金、农药风险基金结余,以及对化肥因实行综合销售价而产生的虚盈结余,经报税务机关核准,可用于弥补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挂帐损失;仍有结余的,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五)国家拨给企业的特种储备基金和银行专项贷款,作为长期负债处理。

六、关于长期负债的利息,汇兑损益的处理
  企业在实行新制度以前的长期负债,已经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属于尚未完工购建项目发生的,计入资产价值;属于已完工购建项目发生的,按前条(二)款规定进行冲抵,不足的部分,可作为递延资产,分期计入财务费用。

七、关于超过三年应收帐款的处理
  企业在实行新制度以前发生的应收帐款,必须进行清理。符合规定条件应转列坏帐损失的应收帐款,经报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列为坏帐损失处理。数额较大、当年不能处理完的,可在以后年度分期按规定处理。

八、关于资产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企业在实行新财务制度时,应对现有资产进行清理。对清理出来的以往发生的流动资产净损失,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以列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在执行新制度前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已列为待处理的,要按原办法处理完毕。即:属于乱挤成本而增加的固定资产,相应冲减公积金、生产发展基金,并调减成本;属于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可冲减公积金、生产发展基金;属于经营管理不善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及因遭受风、火、水、震等灾害而损失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经批准后分别冲减公积金、生产发展基金,其未提足的折旧不再补提。

实行新制度后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和报废等,按新制度执行。

(三)企业按新制度改变固定资产标准后原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的,其净值部分按照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办法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原低值易耗品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不转作固定资产,仍按照低值易耗品管理。

九、关于企业管理费用处理
  实行新的成本核算办法后,企业应将按老办法已摊入库存产品、在产品的企业管理费,转作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随销售随处理。对尚未分摊和以后发生的管理费用,按新办法执行。

十、关于企业上交行政管理费的处理
  实行新制度后,经税务机关清理审查批准,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费,可列作管理费用。

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开支范围、结余等,暂按原规定执行,严禁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以防止增加企业负担,挤占国家收入。

十一、关于税前还贷及单项留利的处理
  按原有全国统一规定允许实行税前归还部分贷款办法的城镇集体企业,在国家未作新的规定前,可继续按照原办法执行。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提取的单项留利包括:企业治理三废盈利净额、技术转让净收入以及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留给企业的利润,在国家未作新的规定前,也仍按原规定执行,但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制定的其他优惠政策要停止执行。在企业实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后,所发生的留给企业的单项留利、税前还贷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减免的所得税,应按规定转作盈余公积金处理。

十二、关于房改基金等问题的处理
  城镇集体企业房改基金结余应单独反映。实行新制度后,企业房改有关财务处理办法另行规定。

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应小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主要用于职工住宅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十三、关于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的处理
  执行新财务制度时,私营企业原未分配的所得税后利润,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的原则进行分配,并按《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征免个人收入调节税。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贯彻,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及时报告我局,以妥善搞好新老财务制度的转换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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