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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1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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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根据国务院决定,现就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不再补征消费税。

二、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非统配汽油、柴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数补缴消费税,清理补税工作限于1994年6月30日以前完成。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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