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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关于1995年进口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补充通知


财税政字〔1995〕21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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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海关总署:

鉴于国务院批复同意的1995年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铜原料包括废杂铜,并且粗铜、废杂铜虽同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未精炼铜”货品名称项下,但实际上属两种不同的产品。为此,我们同意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的意见,将我部财税政字〔1995〕198号文件中的进口10万吨粗铜改为进口10万吨粗、废杂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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