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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下发新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名单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7〕45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7-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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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现将经我局确认的新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名单(附后)下发给你们,请你们对名单所列免税店准予根据其注册的营业执照办理出境口岸免税店的出口退税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准予办理国产品退(免)税的免税店仅限于设在出境口岸内的免税店,供应对象为已办理完毕出境手续即将出境的旅客。对名单中虽有列举、但设在出境口岸之外的免税店,其经销的国产品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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