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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1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8-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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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根据各地反映的问题,并结合事业单位的特点,现将事业单位工资在征收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二、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三、凡不符合规定的工资列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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