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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9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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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情况,现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由中国证监会核批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23号)的有关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以前年度由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应从2000年度起移交国家税务局管理,1999年度以前缴入地方金库的税款,不再调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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