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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外合作海上油(气)田放弃费财税处理的通知


财税字〔2000〕2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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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为了吸引外商投资,支持对外合作开采海上油(气)田生产,鼓励合理利用资源和有利于海洋环境保护,经研究,对海上油(气)田放弃费财税处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中外合作油(气)田生产结束后,中外石油公司实际发生的油(气)田放弃费净支出(扣除废弃物变价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对同一中外方合作者,企业有后续油(气)田收入的,按5至10年平均摊销,后续油(气)收入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收入期限摊销;对同一中外方合作者,企业没有后续油(气)田收入的,可在油(气)田放弃费发生前的3个年度内,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抵扣,已完税的可相应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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