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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5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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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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