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税务114! 当前在线人数: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

财政部 国税总局
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7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2-05-22
【字体: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为推动和促进苏州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大苏州工业园区招商引资的力度,鼓励内、外资企业的开展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11日起,对苏州工业园区内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内资企业,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同泉路17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