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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东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3〕2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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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或废止,参见财税〔2009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东南(福建)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东南牌系列轿车和专用等14种车型,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东南(福建)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车辆名称、型号及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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