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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第二批菲亚特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3〕7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3-05-14
【字体:

注释:全文失效或废止,参见财税〔2009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跃进汽车集团所属江苏南亚自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菲亚特(FIAT)牌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该公司2002年1月10日以后生产销售的菲亚特(FIAT)牌NJ7131型轿车和2002年6月21日以后生产销售NJ7132、NJ7133型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办理退税或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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