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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第二批金杯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3〕10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3-06-03
【字体: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本文件自2009.01.01日起废止。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第二批沈阳华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杯牌轻型系列客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沈阳华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这批金杯牌轻型客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具体减税车型名单及减税执行日期见附件)。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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