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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3〕17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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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及地区民航管理机构在开展相关业务时收取并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以下8项费用不征收营业税:1.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2.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3.民航经营活动主体和销售代理企业经营许可证工本费;4.民航安全检查许可证工本费;5.安全检查仪器使用合格证工本费;6.民航从业人员考试费、执照工本费;7.航空业务权补偿费;8.适航审查费。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以上收费项目,今后凡经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明确调整为服务性收费的,从调整之日起,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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