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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秦川——福莱尔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3〕21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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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全文失效或废止,参见财税〔2009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西安秦川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秦川-福莱尔牌小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西安秦川汽车有限公司2001年7月12日以后生产的秦川-福莱尔牌QCJ7081BD型、2002年9月27日以后生产的QCJ7081BD1型、2002年4月15日以后生产的QCJ7081CD1型和2001年7月12日以后生产的QCJ7081DD型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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