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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长安——奥拓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3〕21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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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全文失效或废止,参见财税〔2009〕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26号)的规定,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2002年4月21日以后生产的长安——奥拓牌SC7081、SC7081A、SC7081B、SC7081C、SC5011XJB4型和长安牌SC7130、SC7130A、SD5011XJB3型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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