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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第五批免征营业税的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0〕12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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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4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深圳、广西、重庆、四川、贵州、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第五批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以及前四批名称发生变更的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发给你们,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革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7〕99号)的规定执行相关营业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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