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关于对受灾严重地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的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