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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10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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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200911日起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公平税负,缓解制盐企业的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盐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91,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二、本通知所称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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