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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5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6-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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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或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2006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退税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纳税人,在200512120061130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经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在纳税人2006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收入中予以退还。

二、2006121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仍暂按增量计算退税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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