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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产品出口有关免抵退税审批权限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5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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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产品出口免抵退税审批权限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2005〕27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下属成员企业产品出口经营方式的特殊性,且外购货源单一等实际情况,本着提高效率的原则,同意对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下属成员企业的产品出口,无论外购产品占自产产品出口额比例是否超过50%,均由地市级国税局审核审批,不再按月上报省局核准。同时,省局对此类业务要加强监督和检查。

对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用于出口的其他视同自产产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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