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税务114! 当前在线人数: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税种查询进出口、跨境业务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3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8-01-19
【字体: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7〕5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提出的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国有生产企业,其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的税务处理问题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38号)办理。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同泉路17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