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税务114! 当前在线人数: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06-21
【字体: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9〕45号)的精神,现就北京市中关村高科技园区内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可就其软件产品的销售额,比照简易办法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三、本通知中有关增值税的政策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四、本通知的具体执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同泉路17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