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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关于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财农税字〔1991〕第4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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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91]豫财农税字第24号《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从199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我部1987年6月25日以[87]财农字第206号文颁发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属于1990年底前明确的上缴国家财政的各项规定范围。我部[91]财农税字第3号文件与铁财〔1991〕10号文件精神是一致的,各地应遵照执行。

抄送:铁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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