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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88)财农税字第6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8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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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来函要求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耕地,是否视同“三资企业”免税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耕地可比照“ 三资”企业免征耕地占用税。

抄送:四川省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此件其它地区可比照执行。—编者注

财政部

一九八八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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