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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太平湾发电厂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108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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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219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太平湾发电厂征免契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8]12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朝水力发电公司章程第六条“根据中朝两国政府协定,中朝双方免征有关公司经营的一切税款”的规定,对太平湾发电厂承受我国境内的出让土地,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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