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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雅阁、奥德赛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3〕17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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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或废止。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HG73000(雅阁3.0V6)型、HG7232(奥德赛)型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文件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2001年11月1日以后生产销售的HG7300雅阁3.0V6)型、2002年4月1日以后生产销售的HG7232(奥德赛)型轿车,准于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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